《关于规范国内氮肥市场秩序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09-06-12
为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化肥市场变化,防止市场大幅波动,避免价格大起大落,鼓励氮肥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加强营销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内氮肥市场的相对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氮肥行业实际,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内氮肥市场秩序自律公约》。该公约在征求氮肥企业意见后已在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后执行。
该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持供需平衡是稳定氮肥市场的基本条件,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氮肥生产企业应主动通过调控产量、优化品种结构等措施促进供需平衡,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
二、要建立氮肥行业内出口协调机制,有效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市场,克服氮肥长年生产与季节性销售的矛盾。在国内用肥旺季,氮肥生产企业应优先供应国内市场,严格控制氮肥出口数量。
三、坚持产品合理价位原则。氮肥企业要用好产品定价自主权,发挥好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产品定价既要反映市场供需,也要反映产品价值。既要注重提高企业效益,也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上下游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情况,使产品价格保持相对合理,防止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四、大型氮肥企业,特别是特大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稳定市场的主导作用,要根据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定价周期,提倡长周期定价方式。氮肥企业要守信用、讲信誉,要按照《合同法》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随意变更。
五、氮肥企业要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做到产品定价规范、公开、公平、合理,反对售价低于成本倾销产品。市场平稳情况下坚持产品售价不低于完全成本;市场需求减少、库存大量增加、销售困难情况下,要坚持低于制造成本不销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氮肥企业之间要加强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分析市场变化,加强价格信息调研,防止氮肥价格大起大落。要认真落实《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不联合制定统一价格,排除、限制竞争,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企业内部要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机构,包括建立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和决策管理系统,规范内部定价程序,减少价格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八、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氮肥企业要加强市场开拓和销售渠道建设;完善企业内部销售考核体系,把产品产销率与产品利润率一起考核;加强企业配送和现代物流体制建设,培育现代市场物流体系。
九、发挥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交流平台作用,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对本地区市场状况、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市场价格走势,交流企业营销经验。
十、在氮肥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应适时召开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分析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行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制定稳定市场的措施。
十一、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要及时给以制止和协调。对违约单位根据违约危害情况,分别实行违约企业通报批评、行业内部通报、社会公开通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查处并给以处罚。
十二、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要定期向氮肥企业通报氮肥生产、进出口和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提出后期市场运行应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在行业内定期公布主要产品行业平均成本。氮肥企业要及时向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报送本企业价格和产量、库存等资料。
十三、本自律公约经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国内氮肥企业遵照执行。
十四、本自律公约由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农博网--中国化肥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