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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分公司自采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4

各部、室、公司、分公司:
  现将《分公司自采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分公司自采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分公司自采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挖掘分公司经营潜能,调动分公司经营积极性,满足直营店、专卖店经营及直供种田大户需要,扩大农资市场占有率,提升终端网络控制力,增创企业经营效益,实现分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公司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分公司实行部分商品自采经营。
    一、分公司自采商品经营管理的原则
   1、为了确保公司总体经营优势,分公司所需货源主要由业务公司提供,总公司将通过货源供应计划保证落实。各分公司要努力按照总公司下达的化肥销售计划,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
   2、为了丰富分公司经营品种和效益增长方式,满足分公司所属直营店、专卖店经营及直供种田大户需要,分公司按照特定程序自行补充采购货源,并在所辖销售区域内经营。
   3、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经营秩序,分公司自采商品必须是业务公司不能供应的商品,并以新型肥料及复合肥为主。要确保商品质量。
   4、分公司享有经营费用开支权,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5、分公司对自采商品享有销售定价权,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必须报经总公司批准。
   6、分公司自采商品实行独立核算,自采商品涉及的全部费用计入其经营成本,并依据全年自采商品经营结果兑现奖惩。
   二、分公司自采商品经营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分公司自采商品所需资金实行额度控制,由总公司研究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分公司所属直营店、专卖店、种植大户年销售或需求总额的30%。
   2、货源组织。由分公司提出自采商品可行性报告,详细说明采购商品的经营优势、经营方案、经营效益及风险评估等内容。自采报告经市场部审核,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分公司具体落实货源,对外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等均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市场部协助分公司开展自采业务,建立相关经营账目,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保管购销合同等相关档案。
   3、商品运输和储存。分公司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商品销售。分公司在严格遵守总公司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贴近终端市场、贴近基层客户的优势,充分利用总公司赋予的经营权力,大力实行积极的营销策略,确保市场话语权,从而抵御市场风险,保障效益实现。商品销售执行总公司报表制度,有关经营数据要准时、准确向市场部报送。
   5、货款回笼和商品结算。分公司与供货单位采取买断经营方式的,依据双方协议确定的买断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分公司负担相应资金利息。采取联销经营方式的,依据双方协议或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分公司负担其占用资金的相应利息。在分公司实行内部核算的前提下,由市场部按照分公司及品种分别记账核算,经营盈亏体现在市场部账户,即:对分公司结算仍按照分公司销售价格开具销售票据。
   6、经营费用。自采商品相关经营费用(利息、运杂费、仓储费、损耗及推广促销费用)经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在市场部设立的分公司账户列支,计入自采商品经营成本。
   7、考核指标及奖惩。分公司要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网络控制力为方向,千方百计做好各项工作。分公司自采商品实现经营效益,年终在完成总公司化肥销售任务的基础上按照自采商品税前纯利润的30%奖励分公司。分公司经理奖金占分公司奖金总额的50%,其余人员奖金由分公司经理提出意见,报总公司批准后兑现。分公司自采商品完成情况计入分公司当年销售及费用任务指标考核。
   8、其它事项继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