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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化肥行业政策回顾

发布时间:2006-12-07

      2005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化肥生产用天然气价格提高50-100元/千立方米,并在3-5年内将一档气出厂基准价(600元/千立方米左右)逐步调整到二档气出厂基准价水平(980元/千立方米)。
  1月9日――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在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对外资进入中国农资流通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药、农膜(2004年12月11日以后)、化肥(2006年12月11日以后)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在补充规定中特别强调,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这一限制措施表明,中国政府对化肥分销的放开是有一定限度的,外资并不能够完全自由地在中国农资市场上发展。
  1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督促供、运输企业等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以稳定化肥生产,保证供应。二是2006年继续暂停对尿素、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的出口退税;继续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1-9月按30%的税率、10、12月按15%税率计征尿素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三是2006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下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四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和地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尿素出厂价格和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管理方式。五是停止执行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自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六是继续加强化肥流通领域价格管理,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七是2006年要继续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要求各承储企业按承储协议的规定,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
  3月29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发出《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将铁路货物的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0044元。
  4月份――国家考虑到农用柴油统一调价后,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也会对农民种粮 收益产生较大影响,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25亿元,对种粮 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全年预计增支实行综合直补。
  6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将全国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025元。
  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的2006-2007年度化肥淡季储存工作正式开始。本年度淡储总量与上年度持平,仍为800万吨,淡储期限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
  10月10日――商务部公布了2007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2007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包括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449吨,复合肥224万吨。
  10月27日――财政部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从11月1日起,对煤炭、成品油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