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企业要达标须抓紧“补课”
发布时间:2008-05-05
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过一周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磷肥工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该项工作将于明天截止。这是新版《水污染防治法》获得通过后,化肥行业启动的首个新版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据了解,旧版的《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磷肥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不再按照企业规模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磷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新标准规定,纳入监控的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重钙)、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和其他副产品。标准采取新老划断,对现有企业和新建项目实行不同的达标期限。对于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下水污染排放限值:所有磷肥产品的废水pH值为6~9;所有磷肥产品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60mg/L;普钙和钙镁磷肥的废水悬浮物含量≤80mg/L,磷酸铵、重钙和复混肥及其他产品的悬浮物含量≤50mg/L;普钙和钙镁磷肥的废水氟化物(以F计)含量≤20mg/L,磷酸铵、重钙和复混肥及其他产品的废水氟化物含量≤15mg/L;所有磷肥产品的废水总磷(以P计)含量≤20mg/L;普钙、钙镁磷肥和重钙的废水总氮含量≤15mg/L,磷酸铵和复混肥及其他产品的废水总氮含量≤20mg/L;普钙、钙镁磷肥和重钙的废水氨氮总量≤10mg/L,磷酸铵和复混肥及其他产品的废水氨氮总量≤15mg/L;单位产品的基准废水排放量为普钙≤0.3m3/t,钙镁磷肥≤0.4m3/t,磷酸铵≤0.3m3/t,重钙≤0.2m3/t,复混肥及其他产品≤0.2m3/t。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部分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执行更严格的浓度限值:所有磷肥产品的废水悬浮物含量≤20mg/L,氟化物含量≤10mg/L,总磷含量≤10mg/L;磷酸铵的单位产品基准废水排放量≤0.2m3/t,重钙和复混肥及其他产品则≤0.15m3/t。对于新建项目,上述标准提前到今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且污水混合处理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而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相应执行更低、更为苛刻的特别排放限值。
据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标准相对于目前国内磷肥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和治理整体水平来说要求是比较高的,至少当前还很少有企业能够达标。企业废水排放要如期达到这一标准,就意味着必须采用最先进的废水减排和治理技术,同时必须对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进行整改,这是一项很有挑战性的工作。
另据被征求意见企业之一的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标准中提出的排放量和浓度限值指标是比较严苛的。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就必须增加废水处理的级数,比如将两级处理改为三级甚至四级处理,尽管从技术上来讲是可行的,但相应的投入和成本也得大大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出路,比如开磷集团磷化工废水如果按新标准,目前很难实现达标排放,但其磷化工产生的废水通过集团内磷矿山、建材等其他业务板块内部消化,却实现了集团整体层面的废水零排放,这在目前国内磷肥及磷化工行业是极其难得的。
另据悉,新标准适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必须首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新建企业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同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企业应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来源:中国化工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