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或进口农药需缴纳13%增值税
发布时间:2008-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38号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药,增值税税率为13%。”
(摘编自:财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38号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药,增值税税率为13%。”
(摘编自:财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