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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淡储管理发生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5-10-16

    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通知,为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2005年制定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今后化肥淡储管理将会发生以下一些新变化: 
  一是管理范围扩大。将地方淡储也一并纳入化肥淡储。化肥淡储规模控制量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确定,在国务院批复的规模控制量范围内,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年度淡储总量,以及中央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和分区域地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 
  二是明确复合肥为淡储品种。明确提出淡储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铵、优质复合肥等高浓度化肥为主,并要求各区域淡储量中尿素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 
  三是承储企业资质提高。要求企业总部或联合体牵头企业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青海、西藏承储企业承储本区域淡储任务的,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联合体参与企业要求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是确定了招标办法。对于化肥淡储招标,明确提出了对承储企业实行一次招标、3年稳定、奖优汰劣的办法。经招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的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分年签署委托协议。在此期间,完成当年淡储任务并有意承担下年度淡储任务的承储企业,应向委托单位提交上年度承储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下年度承储任务申请,由委托单位认可后与其签署下年度承储协议书。 
  五是淡储考核指标细化。对淡储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提出主要考核3个指标:标的区域内的累计调入量、平均库存量和峰值库存量。并要求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的1.4倍;淡储期间平均库存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淡储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月末库存达到淡储任务量的120%。 
  六是处罚更为严厉。规定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所销售化肥实际含量及重量与标准含量及重量不符等问题的,终身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根据违规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