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19
2007年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公告。公告主要包括6项新规定:一、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三、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四、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五、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六、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以上六项规定可以归纳为两方面:1、对农药名称、含量、标签与说明书进行了规范;2、提高了农药登记的标准和要求。
本规定通过调整农药生产企业的相关行为,以达到规范整个农药行业的目的,其将对农药行业产生如下影响:1、彻底改变“一药多名”的现状,农药品种由16000个减少到1700个,从而打破了“一名一价”的不正达竞争行为。2、通用名的实行将直接体现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防止了已被禁止生产销售的高剧毒农药产品混入市场,对保证农产品质量有积极的作用。3、新规定的实行,将进一步加大生产企业间的竞争,促进企业不断创新与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以及资源优势的企业将占据和主导市场,加速农药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4、新规定将促进企业间的重组并购,从而达到优化资源的目的。5、企业品牌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将面临的问题:1、国家职能部门执行政策力度是新规定落实与否的关键。2、由于农药通用名较复杂,消费者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农药化工公司于丰廷)